升旗山国会议员黄汉伟于2019年7月15日在国会参与辩论2019年工人房屋及设备最低标准修正法案。全文如下:
议长先生,
我于此参与有关2019年工人房屋及设备最低标准修正法案的辩论。首先,该法案的范围在此前只适用于郊园及采矿工人。但是,这次所拟议的修正法案将纳入其他领域的工人包括建筑、制造业等领域。
据我了解,它还包括本地劳工和客工。据我所知,尊敬的部长在辩论中提到这项法案并非强制性,只是订明最低标准。
我想参考第24F条文,雇主或集中住宿提供者应确保提供给劳工的每个住宿都符合这项法案所要求的最低标准。
因此,通过这项法案引入了一个新用词“集中住宿”。议长先生,如果我们考究国际的法令或标准,其中两个标准是我想引用的。首先是国际劳工组织(ILO)1961年劳工住房建议或更广为人知的115建议以及另一项针对责任商业联盟行为守则的国际标准。责任商业联盟此前称为电子行业公民联盟(EICC),负责监管电子行业的标准工作条件。
议长先生,
不过,我读过该法案的24C条文,当中有几项说明如何实施有关的最低住宿标准。
但是,我想引用国际劳工组织115建议中的标准。其中包括国际劳工组织规定所提供的住宿必须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和合理的整洁和舒适。这当中有19个条款,我只摘录了一些。每个劳工都必须有一张单独的床; 床铺不得超过两层,即不能超过双层床。
在该标准中还规定了隔开不同性别的宿舍。也就是说,男性工人和女性工人的住宿应该是分开的等等。国际劳工组织标准有19个条款。我希望115建议中的19个条款可以列明在由人力资源全国总监批准发布的指导方针内。
当我读到这个法案时,有三个观点是我所研究的,即所谓的住宿规定其实并没有说明租金的数额,这意味着它和以前的法令即免费住宿是不同的。这法案容许雇主收取租金,至于是RM100,RM500或RM1,000这里并没有详细说明。
我还注意到,在这项法案中,第24M条文--雇主没有义务为雇员家属提供住宿。雇员家属是指工人的子女或妻子。
第24L(2)(a)条文劳工必须遵从雇主所设的纪律规定。这也就是说,工人应该遵循工人的纪律,是否应该与工人谈判。这是因为员工有必要遵从雇主所确定的纪律规定。这意味着只有雇主可以单方面制定纪律规则,无需参照任何一方或与这些雇员讨论。
我原则上说出我的一些个人的观点,在此要求尊敬的部长提供进一步的说明。
议长先生,
我想分享一下槟州所发生的事情。槟州目前有约10万名在各行各业工作的合法外籍劳工。其中大多数是建筑业; 也有电子行业。这些约有10万人的外劳中,有人住在廉价屋,廉价组屋里或排屋等等。
最近,槟州政府已倡议兴建劳工宿舍。这是一个全新概念的劳工宿舍。每一间劳工宿舍可容纳至少5000名员工。其中一间劳工宿舍已建竣,另外仍在计划中的5间已获得批准。
我观察到威中劳工宿舍当前的问题,就是劳工宿舍已建竣,原本可容纳居住5000名劳工的宿舍,目前却只有100多名劳工搬进宿舍里。有关劳工宿舍公开给本地和外国客工居住,不过,住进宿舍里的劳工却只有区区的100多人而已。许多劳工依然住在住宅区或廉价屋。
我要求人力资源部透过法律途径,以寻找解决方案,因为提供一个最低的标准不是必然的,就像我所说的威中和槟岛出现的情况一样,劳工宿舍已建好,但雇主或雇员却要支付200令吉的费用,执行上已出现问题。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本地或是外国劳工必须住在劳工宿舍。因此,他们依然选择住在廉价屋。其实,廉价屋必须清空以让本地人居住,不过,依目前的情况来看,住在廉价屋的人以外劳居多。
因此,我们出现了一个错配的问题。虽然我们已建好5000个位子供劳工居住,不过,却面对执行上的问题,因为没有一个具体和完善的法律,包括州或联邦法律规定劳工必须住在劳工宿舍里。我所指的特别是外劳。
因此,我要求一个会谈以讨论有关事项,因为我们必须制定准绳。槟州政府有长达11页完善的指南,列明有关劳工宿舍相关的各种条例等,不过遗憾的是,劳工宿舍在建竣后却面对没有劳工搬进去住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必须解决的。
总结是,我欢迎实施最低标准,并希望在未来最低标准可提升至更高层次,一个可以接受的标准以符合国际的要求。
我也被告知在2019年,马来西亚仍然被列入在人口贩卖第2级监视观察名单的列表中。其中一个我们仍然被列入在人口贩卖的第2级观察名单中的主要原因是,我们没有一个适当的外劳相关法律。因此,美国把我国列入在人口贩卖的观察名单中。
议长先生,
我们刚才也听到其他的议员提出有关劳工宿舍的问题,有建筑工人住在工地的货柜箱内。这情况不甚完善,出现通风,光线及卫生等问题。如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最低标准,他们确是不符该标准。
议长先生,
我想我们不仅需要给于精神上的支持去通过这项法案,同时也要实施它。
实施这项法案,可以让国内的劳工标准和房屋最低标准可以提升到与国际相符的水平。在此,我要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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